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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


365bet体育在线官网 www.baidushihundan.com   2016-09-20 09:23:07   来源:宁夏人大网   作者:   点击:


    1.什么是选举?
    选举是指选民或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
    
    2.选举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适应范围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选举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宪法是我国选举法制定的依据。选举法是规范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也必须依据宪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制定。
   
    4.什么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提名推荐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
   
    5.什么是选民?
    选民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我国的选民是指经登记确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年满18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6.选举原则有哪些?
    我国的选举原则可包括:(1)选举权的普遍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6)选举权保障原则。
     
    7.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一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8.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所在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选举结束时自行终止,下次换届选举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新的选举委员会。
    
    9.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10.如何做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任命工作? 
    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提出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程序任命产生。
    
    11.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如何提出辞职?
    如果有个别县、乡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在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辞职的具体程序可以考虑,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后是否要公告,法律没有规定,为保证选民的知情权,可以将这一情况告知选民。
   
    12.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3.什么是选区?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14.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目前在实践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属于退休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情况,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15.选区的大小如何确定?
    选区的大小,即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还是多名代表。一般而言,选区可分为单名选区和复名选区。单名选区又称单选区、小选区,是指每一选区只产生一名代表的选区。复名选区又称多名选区、大选区,是指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的选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因此,我国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实行复名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但有上限规定。
    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可按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
    
    16.合理划分选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第二,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第三,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17.什么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由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没有登记的选民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18.选民登记如何进行?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的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复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加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
    
    19.怎样计算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指公民参加投票选举时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宪法规定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年满18周岁。其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也就是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这一天年满18周岁。如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将出生日期换算成公历。
    
    20.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机构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可以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21.驻在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驻在乡、镇的不属于该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不参加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而只参加所在县的换届选举;驻在乡、镇的国营农场、生产单位最好参加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愿意参加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上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选举委员会可以商定参加。
    
    22.华侨和台湾同胞如何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
    如果华侨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正好在国内投资兴业、就学、办学或者探亲的,参加现工作地、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可行的。
   
    23.选民在原选区参加直接选举后,还能否参加其他行政区域的选举?
    选民在原选区参加直接选举后,因调离、搬迁、复员、退伍、大学生毕业、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人员,凡能确认选民资格的,可以参加新的行政区域的选举。
    
    24.离、退休人员如何参选?
    离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如离、退休人员在外地工作、住院医疗、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25.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生如何参选?
    本行政区域内在校师生的参选问题,选举机构在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前首先要考虑选举日是否在假期。选举日不在假期的可在学校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如选举日在假期的,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26.县级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如何参选?
    县级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27.如何保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选举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以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28.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政治权利,各地要严格掌握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的标准。凡属持续失去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对于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29.怎样公布选民名单和发放选民证?
    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选举委员会规定,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可以不必发给选民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核对,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纠正再次公布;在选举日前要对选民名单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出、迁入、死亡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原因选举日推迟时,要根据推迟时间补登年满18周岁的选民。
    
    30.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选举法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在实际工作中,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对选民登记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以保证选民登记准确无误,避免影响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31.如何提名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的,应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如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及议政能力等。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2.对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
    为了使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积极参政议政,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注意: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三是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四是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对代表的要求。
    
    33.离、退休人员能否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可以被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34.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5.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36.选民如何提名代表候选人?
    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代表候选人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37.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怎么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对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对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通报。
   
    38.不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怎么办?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果被推荐者不接受推荐,向推荐人或者选举委员会表示不愿意成为代表候选人时,选举委员会可做推荐者的工作,申明理由,推荐者一般情况下应尊重被推荐者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选举委员会仍应将被推荐者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者不同意当代表候选人,由选民在投票时作出选择。
   
    39.人大代表如何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都要严格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至3名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3人,该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是4至6人。
    
    40.直接选举中如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上),然后交选民小组讨论(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下);最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下)。
    
    41.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为保证选举的严肃性,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般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
    
    42.为什么在直接选举中要规定预选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进行预选?
    在直接选举中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指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了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的程序适当简化,但必须保证预选的公正、公平。
    
    43.介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形式?
    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形式,(1)由推荐人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3)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44.介绍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为了使选民对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一是必须如实宣传介绍,要以事实为依据,反对弄虚作假,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真正做到知名、知人、知情。二是介绍内容要充实,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三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不允许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等竞选活动。
    
    45.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应当介绍哪些内容?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委员会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前,代表候选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介绍情况要详细,包括本人的工作情况、文化程度、工作能力、议政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
    
    46.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的权利。如果不分场合,甚至在投票选举时也不停地宣传,就可能使得本来出于让选民了解情况的宣传介绍,变为左右选民投票行为的攻势,不仅会妨害选民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为此,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7.投票选举由谁主持?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48.投票选举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在选举日之前,需要做好投票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投票站和选举大会会场的布置,各种票箱的制作,选票的移送,确定发票处和写票处的位置等。
    
    49.直接选举是如何做好选票的发放?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用身份证还是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举委员会规定,通常是在选举日的工作时间内由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或者委托书分别领取选票,然后写票、投票。发放选票工作必须有条不紊地进行,并做好核实登记,防止错发、漏发、重发,保证准确无误。
   
    50.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哪几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三种: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流动票箱,其中设立投票站是最主要的形式,流动票箱是辅助形式。
    
    51.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流动票箱只能向因患有疾病、居住特别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二是流动票箱一般应当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其中2名监票人,事前由监票人验箱并加封上锁,选民写票、投票时不允许工作人员围观,更不允许工作人员代写、代投;三是流动票箱必须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监票人、计票人以及有关人员在场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四是对因特殊原因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需要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而投票的,其家属或者亲友应事先告知选举委员会统筹安排。
   
    52.选举人大代表时采用什么投票方式?
    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是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由自己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并由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用鼓掌通过或起立、举手、按电子表决器等表决形式。
    
    53.怎样做好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确保选民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为了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确保选民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就要坚持秘密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避免出现选举工作人员干扰选民写票的行为,如观看、暗示、指点、代写选票等不尊重或者违反选民的意见等。
    
    54.选民投票选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选民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投票时应当注意:(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投票纪律。(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印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楚应选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4)选民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书写选票,或者随便替其他选民书写选票等。
    
    55.选举时委托投票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选民在选举日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根据选举法规定,委托他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他人投票是选民在选举日不能亲自到场投票,其原因不包括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文盲等代写选票的人。(2)委托投票必须有委托书,口头委托无效。(3)被委托人必须是经过登记的选民,确认具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否则委托无效。(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5)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56.如何做好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工作?
    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在组织选举前,要进行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根据选举法对监票人、计票人回避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和与代表候选人有其他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57.统计核算选票时须注意哪些问题?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员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当众开箱,对票箱内的选票清点核实,准确地计算候选人和另选人的票数,作出正式笔录,由监票、计票人员签字,作为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的依据。应当注意:一是查验发出选票总数和收回选票总数,确认选举是否有效。二是确认每一张选票是否有效,超过应选名额的和全部辨认不清的选票全部作废;部分辨认不清的部分作废。三是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在一次选举中个人得票最高的不得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所有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总和也不应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乘应选人数的积。
    
    58.如何确认选举有效?
    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的规定,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计算选票时,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选举是否有效,由选举委员会确认公布。
    
    59.如何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根据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一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过半数选票的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二是如遇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既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没有选出的情况;所有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半数时,也要进行另行选举。
    
    60.什么是再次投票?
    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与会选民过半数选票,但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部分代表候选人所进行的重新投票,以确定最终当选者。
   
    61.什么是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外,如有的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62.再次选举与另行选举的区别是什么?
    其区别是:再次选举,再不考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当选问题,只要符合选举规定的选民参加投票,谁得票多谁当选;另行选举,是应选名额未选满,就不足名额进行另行投票选举,在直接选举中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63.什么是代表资格审查?
    当选代表后,其资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是指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如果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则应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书。
    
    64.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是否由得票多的当选,一个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应选代表名额,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
    
    65.人大代表的资格由谁来审查确认?
    直接选举产生的乡级人大代表,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在此之前,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县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前的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公布代表名单。对于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认,并公布代表名单。   
    
    66.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是否须经原选区选民同意?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不须经过原选区选民同意。
    
    67.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能否因代表有违法行为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因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因代表违法而撤销其代表资格。如因违法行为而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
    
    68.为什么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一是公民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违反了选举法平等的原则,与选举法、代表法关于“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必须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和要求,一人兼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当两地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利于切实代表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三是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责任重大,身兼“两地代表”无法保证代表依法履职。
    
    69.如产生“两地代表”应如何处理?
为防止产生“两地代表”,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在其他地方已当选代表的情况,以便选举组织依法处理,也使选民了解情况,慎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对于已经当选的“两地代表”,要按照代表法关于代表辞职的规定,由代表本人提出辞去其中一个职务。如果代表拒不辞职的,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原选区可以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来源:宁夏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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